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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超過24小時性質?

強制措施 閱讀(1.98W)
傳喚超過24小時性質?
律師解析: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在對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證人進行傳喚的時候,是不能夠超過24小時。
但是如果有特殊情況的話,可以延續到48個小時。如果公安機關超過48小時尚未釋放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無論對案情有無幫助,都必須釋放犯罪嫌疑人,這是法律所進行規定的。如果公安機關拒絕犯人,家屬可以去上級主管部門進行投訴,甚至於可以起訴該部門。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