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強制措施>

法律是如何規定批捕後先走檢查院再走法院?

強制措施 閱讀(1.62W)

法律是如何規定批捕後先走檢查院再走法院?

一、法律是如何規定批捕後先走檢查院再走法院?

人民檢察院認爲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 style="color: rgb(1, 175, 99);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style="color: rgb(1, 175, 99);公訴。法律規定刑事案件批捕之後當然是先走檢察院再走法院的,除非是屬於自訴類的案件,自訴類的案件不需要經過人民檢察院,有受害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批捕後公安機關執行批捕。但是人民檢察院批捕之後,不代表案件當時就已經在人民檢察院了,公安機關還會繼續偵查。檢察院批捕後,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3、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4、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5、人民檢察院認爲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6、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二、檢察院的辦案程序

1、 受理案件的範圍和案件來源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範圍,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案件管轄範圍的分工執行。

2、立案前的審查和立案

人民檢察院對於控告、檢舉、自首、移送、交辦和自已發現的違法犯罪材料,應當及時進行審查,並分別情況,進行處理。

經審查認爲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即填寫《立案請示報告》,經檢察長批准或檢察委員會決定,製作《立案決定書》。按照案件管理制度的規定及時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爲不應當立案的,應用書面形式及時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予以撤銷。下級人民檢察院有不同意見時,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複議。複議結果應及時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執行。

3、偵 查

立案偵查的案件,應當制定偵查計劃,經主管科、處長或檢察長批准後實施.偵查計劃的內容包括:應查明的問題和追查的線索、偵查的方法、步驟、措施、時間、注意事項、參與偵查人員的職責分工等。

從事偵查工作的人員,憑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檔案向有關單位和人員收集、調取證據。對於不能調取的證據,可以拍照、複製。

4、偵查終結

對於已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由承辦人寫出《偵查終結報告》,提出提起公訴、或免予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意見,對於共同犯罪案件中不構成犯罪的被告人,應提出不起訴處理意見。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審查決定後,分別製作《起訴書》、《免予起訴決定書》、《不起訴決定書》《撤銷案件決定書》並按照規定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公訴類的刑事案件不經過人民檢察院的審查,誰都沒有資格直接起訴,對於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予起訴的決定,公安機關或者受害者在不服的情況下有其他的合法救濟的途徑。但必然是首先得有人民檢察院對當前的案件進行過審查,然後,是由人民檢察院向刑事法庭提起訴訟的。

綜上所述,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檢察院對於控告違法犯罪的,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填寫立案請示報告,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爲不應當立案的,應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