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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和拘役怎麼實現並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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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是短期內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的刑罰,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有期徒刑也是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有期徒刑一般是在監獄執行,有期徒刑和拘役並罰時,怎麼處理?有期徒刑和拘役怎麼實現並罰?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詳情請看下文。

有期徒刑和拘役怎麼實現並罰?

刑法第六十九條對犯數罪被判處除死刑和無期徒刑以外的主刑的並罰作出了規定,但只對同種主刑的並罰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對犯數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時如何決定執行的刑罰的問題,卻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這不能不說是刑事立法上的一處重大疏漏。但這一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又會不可避免地遇到。

對於這一問題應當如何處理,目前有代表性的觀點主要有三種:

第一種觀點主張分罪執行,即犯數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時,應當按照從重到輕的順序分別逐一執行,先執行有期徒刑,然後再依次執行拘役、管制。

第二種觀點主張重刑吸收輕刑,即犯數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時,只執行數刑中最重的刑罰,較輕的刑罰就不再執行。當犯數罪其中被判有死刑或者無期徒刑時就只執行死刑或者無期徒刑就是最有力的例證。

第三種觀點主張折算,即犯數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時,首先將不同種自由刑折算爲同一種較重的刑種,即將管制、拘役折算爲有期徒刑或者將管制折算爲拘役,而後按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原則決定應執行的刑期。其折算方法是根據刑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關於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規定推算而成,即管制兩日折算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拘役一日折算有期徒刑一日。

按照第二種觀點的方法來處理這一問題可能是最簡單易行的,但是這種方法只決定執行數刑中最重的刑種,不執行較輕的刑種,有違罪刑相適應的刑罰原則,體現不出刑法第六十九條對數罪從重處罰的立法本意。如果按照這種方法執行,勢必會放縱罪犯,甚至會給罪犯傳遞出在實施了較重的罪後還可以繼續實施較輕的罪的錯誤信號。這樣的判決是與國家開展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策略相悖的,起不到打擊犯罪、震懾犯罪、預防犯罪的作用。

以上是小編整理的有期徒刑和拘役並罰時的處理方法,在實踐中具體怎麼操作,這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希望上述內容能夠對你有所幫助,謝謝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