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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帳戶法院不能凍結

強制措施 閱讀(5.32K)

1、因存款或者帳戶的特殊性質不得凍結釦劃的。

哪些帳戶法院不能凍結

2、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備付金不得凍結釦劃。

3、社會保險基金不得凍結、扣劃。

4、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不得凍結、扣劃。

5、國庫庫款不得凍結、扣劃。

6、因資金的專屬性而一般不得凍結釦劃。

7、“工會經費集中戶”不得因企業欠債凍結釦劃。

8、信託財產非因法定原因不得凍結、扣劃。

9、旅行社質量保證金非特定原因不得扣劃。

10、證券投資基金財產非因自身債務不得凍結、扣劃。

11、信用證開證保證新可凍結不得扣劃。

12、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可以凍結不得扣劃。

13、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備付金不得凍結釦劃。

14、信用卡帳戶不宜凍結、扣劃。

15、法院已受理破產申請企業的存款不得凍結、扣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