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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在採取強制措施期間能否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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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在採取強制措施期間不得辭職。
公務員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監察調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不得辭職。在採取強制措施期間也屬於司法程序尚未終結,因此不得辭職。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公職:
(一)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
(二)在涉及國家祕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四)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監察調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八十六條

公務員在採取強制措施期間能否辭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