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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不屬於刑事強制措施。《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有五種,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刑事傳喚並未包括在法定的強制措施中,所以,刑事傳喚並不屬於刑事強制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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