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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名權具有什麼性質內容?

強姦辯護 閱讀(3.23W)

一、署名權具有什麼性質內容?

署名權具有什麼性質內容?

署名權具有:永久性、不可繼承性、不可轉讓性。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著作權作爲一種無形財產權,是一種權爲複雜的民事權利,客觀上已經成爲最複雜、最深奧的法學分科之一。而署名權便是這種複雜民事權利中最基本的權利

二、署名權應當具備以下內容:

1、署名或不署名的決定權

因爲署名權是作者對公開其作者身份與作品關係的權利,所以作者可以選擇公開其作者身份或不公開作者身份。決定公開其身份,可以署其本名或其他爲公衆所知的名字:決定不公開其身分,可以署假名或不署名。不署名又叫匿名,匿名並不是作者放棄署名權或沒有署名權,匿名也是行使署名權的一種方式,或者說是作者對署名權的一種處分行爲。

2、署名方式決定權

即署其本名、筆名、別名或假名的選擇決定權。署名方式的選擇往往反映作者公開或隱瞞其作者身份及相應程度的選擇。署其本名或筆名,則是將其作者身份公之於衆;署其他爲人較少知道或不知道的名字,則往往是部分隱瞞或完全隱瞞自己的作者身份。

3、署名排列方式決定權

主要指在數人作品中,作者姓名如何排列,由作者協商決定。作者排名順序的不同,往往對作者的影響也很大。就一般情況而言,排名靠前的作者往往能得到人們較高的評價。如有的單位在評定職稱時,對合作作品,只承認排在首位的作者可以作爲其著作成果來參評職稱。

4、署名指示權

如果作品署名發表,其他人在以後以出版、廣播或改編等各種形式公開利用時,應當說明其署名。也有人稱該項權利爲姓名指示權,並強調在公開利用時須指明作者的姓名。因爲作者姓名也是個很複雜的問題。

5、行使限制

權利的行使應受限制,這是現代民法的基本要求之一。儘管法律沒有規定,在有些情況下,署名權的行使也應受到限制。如某作者在作品出版前決定不在作品上署名或署上一種姓名,在書稿印成後又要求署名或改變署名,除非出版社願意接受,否則作者的要求就難以實現。

綜上所述,法律規定署名權的行使也應受到限制,作品署名發表,如事先未經作者特別同意,只能指出在其作品上所署的姓名,在數人作品中,作者姓名排列順序的不同,對作者的影響也很大,署名方式反映作者公開或隱瞞其作者身份,署本名或筆名是將其作者身份公之於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