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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主觀故意如何認定

金融詐騙辯護 閱讀(5.9K)

一、隱瞞履約能力的詐騙認定。在合同詐騙案件中多數行爲人都以作爲方式實施犯罪,但少數案件也有不作爲的情況。
二、具有因果關係的詐騙認定。合同詐騙罪的因果關係常表現出一定的特殊性,即:欺騙手段——錯誤認識——財物控制轉移。
三、部分履約的詐騙認定。一般而言,行爲人爲了騙取更大數額的財物,以先履行部分義務作爲誘餌或代價,在取得對方充分信任後最終騙取他人財物。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僞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合同詐騙主觀故意如何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