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金融詐騙辯護>

法律規定如何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金融詐騙辯護 閱讀(1.39W)

法律規定如何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信用卡如今已經成爲生活中的必需品了,很少有不用信用卡的。但是基於信用卡的犯罪亦是不少,其中最爲常見的就是信用卡詐騙罪,不過現實中並不能認爲所有的行爲都是屬於信用卡詐騙罪,那到底如何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信用卡詐騙罪如何認定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2、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爲。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可成爲本罪的犯罪主體。

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爲人主觀上還必須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犯罪不能構成本罪。

在此應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詐騙罪的各種行爲中,行爲人因行爲不同,其犯罪故意 也各有其特定內容而不盡相同。例如,使用僞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的,行爲人主觀上必須明知是僞造或者作廢的信用卡,否則,不能構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況下,區分善意透支與惡意透支,也應當從行爲人的故意內容來分析,如果行爲人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則是惡意透支,反之,則是善意透支。

二、如何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具體表現爲以下幾種行爲:

1、僞造信用卡

僞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質地、模式、版塊、圖樣以及磁條密碼等製造出來的信用卡。所謂使用,是指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爲目的,利用僞造的信用卡,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爲。包括用僞造的信用卡購買商品、支取現金,以及用僞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種服務等。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

作廢的信用卡是指根據法律和有關規定不能繼續使用的過期的信用卡、無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佈作廢的信用卡和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內中途停止使用,並將其交回髮卡銀行的信用卡,以及因掛失而失效的信用卡。此外,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還包括使用塗改卡。塗改卡是指被塗改過卡號的無效信用卡。這些信用卡本身因掛失或取消而被列入止付名單,但卡上某一個號碼被壓平後再壓上另一個新號碼用於逃避黑名單的檢索。因此,塗改卡也是僞卡的一個種類。

3、冒用他人

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義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騙取財物的行爲。根據我國有關信用卡的規定,信用卡均限於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轉借或轉讓,這也是各國普遍遵循的一項原則。但是,如果信用卡與身份證合放在一起而同時丟失,則可能給拾得者或竊得者創造冒用的機會。這些拾得者或竊得者在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後,可能會利用持卡人發覺遺失之前,或者利用止付管理的時間差,採取冒充卡主身份,模仿卡主簽名的手段,到信用卡特約商戶或銀行購物取款或享受服務,這些都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的幾種常見情形。

4、惡意透支

透支是指在銀行設立帳戶的客戶在帳戶上已無資金或資金不足的情況下,經過銀行批准,允許客戶以超過其賬上資金的額度支用款項的行爲。透支實質上是銀行借錢給客戶。所謂惡意透支,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爲。

善意透支和惡意透支的本質區別在於行爲人在主觀上的差異。兩者在客觀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爲人主觀上有先用後還的意圖,屆時歸還透支款和利息,而惡意透支的行爲人透支是爲了將透支款佔爲己有,根本不想償還或者也沒有能力償還,在行爲上採取潛逃的方式躲避債務。

行爲人除了實施上述四種行爲之一以外,還必須具備數額較大的要件。如果數額不大,即使有上述行爲,也屬違法行爲,不構成犯罪。個人詐騙數額較大是指5000元以上。信用卡詐騙罪的數額較大的起點可以參照此規定以5000元爲宜。

上文中已經做出了介紹。信用卡用起來很方便,當然也很容易受到犯罪分子的利用,不過對於信用卡詐騙行爲,要求在達到了規定的立案標準之後,那麼才能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也才能按照《刑法》中的規定,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