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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國家賠償的主要方式是什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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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國家賠償的主要方式是什麼樣的?

不少人覺得國家賠償的主體主要就是相應的行政機關,其實國家賠償的主體範圍還是比較的廣泛的,對於司法機關如果因爲一些錯誤的行爲而使得當事人的權益受到損害的話,相關當事人也是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的,下面給大家介紹一下檢察機關國家賠償的主要方式是什麼樣的?

國家賠償的方式是指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形式。縱觀世界各國的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不外乎有三種:金錢賠償、恢復原狀、返還財產

(1)金錢賠償:

指在計算或者估算受害人的損害程度後,以貨幣支付的形式,給予受害人一定額度的金錢的賠償方式。金錢賠償的適用,一般應以不能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爲前提。具體講,主要適用於以下情形: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及生命健康權的;

2)侵犯受害人的財產權,其財產已經滅失、拍賣,恢復原狀、返還財產已不可能的。

3)侵犯受害人的財產權,其財產已被損壞,不能恢復原狀或者恢復有重大困難的;

4)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與法律規範相牴觸的。

(2)恢復原狀:

指負有賠償義務的國家機關按照受害人的願望和要求,將受害人的財產或者權利恢復原來狀態的條件下才能適用。它通常適用於以下情形:

1)應當返還的財產被損壞,能夠恢復原狀的;

2)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3)恢復原狀不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

此外,國家賠償中的恢復原狀的適用範圍比民事賠償中恢復原狀的使用範圍要廣,除了財產的恢復原狀外,還包括權利的恢復原狀,如恢復原居住地的戶口、恢復職級。

(3)返還財產:

指賠償義務機關將因其侵權行爲的侵害而脫離受害人控制的財產,歸還對該財產享有所有權、佔有權的受害人的賠償方式。返還財產的適用條件主要有:

1)原物存在;

2)比金錢賠償更爲便捷。如果原物已被運往外地或其下落需要查找,則不如金錢賠償便捷。

3)不影響公務。如果原物已用於公務活動,返還會影響公務活動時,應採用金錢賠償。

其實檢察機關的國家賠償的方式在國家的一些法律中是做了明確的規定的,一般來說檢察機關的國家賠償的方式和其他主體的國家賠償的方式是一樣的,主要包括金錢賠償、恢復原狀以及返還財產這三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