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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毒品罪從犯的定義的具體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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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毒品罪從犯的定義的具體解釋

國家在毒品打擊方面的力度一直在加大,一直在減少毒品流通的渠道,封鎖其相關的具體的途徑,那麼對於運輸毒品罪從犯的定義的具體解釋是如何起到實質性的作用的,如何能完美的規範這些灰色區域的不法行爲,是作爲政府機關必須嚴格把控的環節,而且對於運輸毒品的從犯國家依然會嚴重處罰。


一、運毒罪的相關處罰

《刑法》第七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條[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2]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二、對於從犯的處罰規定

我國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刑法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爲從犯與主犯相比,無論是主觀惡性還是客觀危害,都要輕一些。因此,我國刑法規定的從犯的處罰原則具有科學根據。

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從犯的刑事責任是同主犯應負的刑事責任相比較而言,比主犯應受到的刑罰處罰要輕。但也不是說,所有的從犯實際受到的處罰一定比主犯輕。因爲主犯可能具有從輕或者減輕甚至免除處罰的情節(例如自首),當從犯沒有這樣的情節時,當然不應隨主犯的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而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或者從犯可能有從重處罰情節(例如累犯),此時主犯也不會因從犯具有從重處罰情節而隨從重處罰。

三、運輸毒品罪從犯的處罰

1、運輸毒品行爲如何認定

運輸毒品是指採用攜帶、郵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國領域內將毒品從此地轉移到彼地。運輸毒品必須限制在國內,而且不是在領海、內海運輸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毒品,否則便是走私毒品。

運輸毒品具體表現爲轉移毒品的所在地,如將毒品從甲地運往乙地,但應注意,從結局上看沒有變更毒品所在地卻使毒品的所在地曾經發生了變化的行爲,也是運輸毒品。例如,行爲人先將毒品從甲地運往乙地,由於某種原因,又將毒品運回甲地的,屬於運輸毒品。

2、運輸毒品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由於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既有醫用價值,又能使人形成癮癖,使人體產生依賴性。因而,犯罪分子利用來牟取非法利潤。我國陸續頒佈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嚴格控制麻醉藥品、精神藥物的進出口、供應、運輸、生產等活動,嚴禁非法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行爲,都直接侵犯了有關毒品管制法規。

本罪的對象是毒品。根據本法第357條規定:“本法所稱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務院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麻醉藥品是指連續使用後易產生身體依賴性,能形成癮癖的藥品。包括阿片類、可卡因類、大麻類、合成麻醉藥品類用衛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癮癖的藥品、藥用原植物及其製劑,如鴉片、海洛因、嗎啡、可卡因、杜冷丁等。精神藥品是指直接作用於中樞神經系統。使之興奮抑制,連續使用能產生依賴的藥品。如甲基苯丙胺(去氧麻黃素)、安納咖、安眠酮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上表現爲行爲人進行運輸毒品的行爲。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爲本罪主體。與販賣毒品罪不同,對於運輸毒品犯罪,只有達到十六週歲才負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運輸,過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爲人主觀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實施了運輸的行爲,就不構成犯罪。

國家相關機構給出了具體的解釋,雖然對於從犯而言,可以有機率透過相關機構的審覈來減輕相關的刑罰,但是對於政府而言,減輕刑罰並不意味着沒有刑罰或者可以逃脫刑罰,國家在打擊非法打擊販毒的力度很大,爲了徹底杜絕毒品的流通渠道,所以運輸毒品無法得到繼續生存的空間,自然就會受到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