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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罪既遂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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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綁架罪既遂標準是什麼?

綁架罪既遂標準是什麼?

綁架罪既遂標準是在於行爲人或者第三人是否真正控制、支配了被害人的人身,是否威脅了被害人的身體安全。故而,只要行爲人或者第三人控制和支配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就意味着使被綁架者的身體安全處於一種危險狀態。那麼,不管行爲人在客觀上是否向被害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人提出勒索財物或者其他不法要求,也不管行爲人最終是否獲得財物或者滿足了不法要求,均成立綁架罪既遂。雖然實施了暴力、脅迫、麻醉等行爲,但未構成對人質人身實際控制的,是未遂,這當然包括實施勒索財物或強取其他利益而未能實現的情況。這是刑法學界的通說,也是司法實踐的一貫做法。

二、綁架罪的刑事責任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爲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司法機關在適用本條規定處罰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是指由於在綁架過程中對被綁架人使用

暴力或者進行虐待等導致被綁架人死亡,以及被綁架人在綁架過程中自殺身亡的行爲。“殺害被綁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綁架人後,由於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沒有實現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將被綁架人殺害的行爲。

2、由於法律對綁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行爲,立法上採用的是絕對確定的法定刑,而且是處死刑,因此,司法機關在適用時應當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嚴格掌握適用的條件。

綁架他人後,又實施故意傷害,故意殺人行爲的,被綁架罪所包容,不單獨定罪。如實施強姦等行爲的,則應實行數罪併罰。

綁架罪就是爲了謀求非法的利益,要求對方提出財產,所以對人生行爲進行一種限制。如果綁架之後還存在其他的犯罪行爲,比如說故意傷害或者故意殺人的話,刑法當中規定的是數罪併罰,至於不能犯在法律當中也有着相關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