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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少個小時定義爲綁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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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多少個小時定義爲綁架罪?

多少個小時定義爲綁架罪?

綁架罪是行爲犯。綁架罪以勒索財物爲目的,綁架行爲一般都發生在向第三人索財之前。只要實施了綁架行爲,不管是否勒索到財物,都是犯罪既遂。即便是綁架人質後未索財而將人質釋放,也構成綁架罪既遂。

二、刑事責任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爲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司法機關在適用本條規定處罰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是指由於在綁架過程中對被綁架人使用暴力或者進行虐待等導致被綁架人死亡,以及被綁架人在綁架過程中自殺身亡的行爲。“殺害被綁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綁架人後,由於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沒有實現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將被綁架人殺害的行爲。

2、由於法律對綁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行爲,立法上採用的是絕對確定的法定刑,而且是處死刑,因此,司法機關在適用時應當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嚴格掌握適用的條件。

綁架他人後,又實施故意傷害,故意殺人行爲的,被綁架罪所包容,不單獨定罪。如實施強姦等行爲的,則應實行數罪併罰。

三、量刑分歧

一般從司法實踐來看,在對綁架罪的犯罪構成特徵、情形的認定和量刑尺度的把握上存在着較大分歧或困惑,主要表現在:一是非典型綁架罪與典型綁架罪之間法律的界定,比如勒索型綁架罪與索債型非法拘禁罪和敲詐勒索罪之間的法律界限問題;二是量刑困惑。由於對綁架罪的立法本意涵蓋的內容在執行理解上有較大偏差,在司法實踐中往往導致兩個極端,要麼在十年以上量刑,要麼就按免予刑罰處罰處理,中間未設過渡刑。兩者量刑差距之大,導致司法裁決的混亂。因此,有必要對綁架罪的罪名涵義、犯罪構成要件及其本質特徵、罪與刑的衝突等問題加以探討和研究。

公民的人身自由權以及財產安全都是會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不法分子利用非法的手段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權並實施勒索錢財等行爲後,不僅會危害到公民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是會對社會的治安以及秩序造成非常惡劣的影響,如果在綁架後又對受害人造成了傷害也是會加重對其的處罰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