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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的數罪併罰具體是指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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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的數罪併罰具體是指什麼

故意傷害罪的數罪併罰具體是指什麼

數罪併罰是指對犯兩個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別定罪量刑後,按一定原則判決宣告執行的刑罰。數罪,指一人犯幾個罪。各國刑事立法規定構成數罪的時間界限有所不同:有的規定發生在判決宣告以前,有的規定在判決確定以前,還有的規定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前。

中國刑法規定,在判決宣告以前犯幾個罪的是數罪,但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以前又犯新罪的,也是數罪,應按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數罪併罰是刑法中規定對一人犯數罪的情況下的一種量刑情節,對於數罪併罰的,分先減後並和先並後減兩種,要區分不同情況分別適用。

刑法規定:

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第69條)

判決宣告後,刑罰執行完畢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第70條)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之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第71條)

數罪併罰的原則包括:

1.各國刑法所採取的原則主要有吸收原則、併科原則、限制加重原則與混合原則

2.我國刑法對數罪併罰採取的是混合原則。

2016年1月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北京聯合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已於2016年1月1日起實施。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其中,對於數罪併罰的案件經再審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實踐中存在監禁期限超出再審判決確定刑期的情形。

數罪併罰的情況在有關的法律上有着明確的規定,只要自己按照有關的規定進行就可以,但是最爲重要的是相關的當事人需要自己結合實際進行闡述,儘量減少自己罪行的處罰,不過在生活中有關的當事人會忽視法律上的細節,進而導致自己的權益出現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