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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放火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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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人都會覺得故意放火的這些人在心理上是有些變態的,因爲當事人故意放火的這種行爲是有可能造成大火燃燒起來難以撲滅,使得消防工作人員和普通民衆命喪火災當中的。而且在農村到了秋收季節,有的時候農民們焚燒地裏面的野草,也有可能會構成故意放火罪的。下面我們主要就是來認識一下故意放火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故意放火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一、故意放火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刑法114條、115條第一款的規定,故意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立案追究。國家林業局、公安部2001年5月9日發佈實施的《關於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規定,凡是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其他林木火災的都應當立案。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3、造成十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燬的;

4、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爲重大案件,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十公頃以上的爲特別重大案件;

5、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本條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五條規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國家林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

二、故意縱火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以放火或者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據以上114條和第115條的規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損害極端嚴重的,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包括兩種情況:

一是放火行爲沒有造成任何實際損害後果;二是放火行爲造成了一定的實際損害後果,但並不嚴重。在這兩種情況下,只能根據本條的法定刑處罰。只有當放火行爲造成他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時,才能根據本法第115條的法定刑處罰。“重大損失”的標準,一般爲損失5萬元以上。

三、故意放火定什麼罪?

故意放火行爲一般分爲以下三種情況:

1、一般放火行爲,是指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爲。一般的放火行爲通常情況下不會被認定爲犯罪。

2、放火行爲造成了嚴重的後果,但是沒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如果行爲人實施放火行爲,而將火勢有效地控制在較小的範圍內,沒有危害也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就不構成放火罪,而應根據案件具體情節,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或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

3、故意放火的行爲危害了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也就是說,放火行爲一經實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財產遭受難以預料的重大損失。這種犯罪後果的嚴重性和廣泛性往往是難以預料的,甚至是行爲人自己也難以控制的,此時一般爲認定爲放火罪。這也是放火罪同以放火方法實施的故意殺人、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本質區別。因此,可以說,並非所有的用放火方法實施的犯罪行爲都構成放火罪,關鍵是要看放火行爲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刑法在第114條跟第115條當中明確規定,故意放火立案標準是根據放火的這種行爲已經造成的後果來決定的。一般故意放火如果已經造成了一人死亡,直接或者間接的經濟財產損失達到了50萬元以上,或者說十戶以上的人家已經被故意放火的這種行爲燒燬的,就會按照故意縱火罪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