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個人銀行存款公證,公證員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交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因出境已註銷戶口的,當事人原住所地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記載情況的證明;
2、存款憑證和金融機構的證明;
3、委託他人代辦公證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
4、公證員認爲應當提交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
二、辦理個人銀行存款公證的受理條件
1.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係;
2.申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3.符合《公證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範圍;
4.符合《公證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和公證機構執業區域內可受理的業務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