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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故意損毀他人財物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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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故意損壞他人財物的界定標準應該是當事人在客觀方面實施了損毀他人財物的行爲,主觀方面是故意的,侵犯了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年滿16週歲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構成故意損壞他人財物罪,不構成犯罪的,處5~15天左右治安拘留。

如何界定故意損毀他人財物的處罰?

1、侵犯了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客觀方面表現爲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爲。

3、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小、情節較輕的,則屬一般違法行爲,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故意損壞他人財物的目的並不是爲了佔有該財物,如果是這樣的話,應該按照侵佔罪定罪,犯罪嫌疑人的目的就是爲了要將這些財物損毀,可能是出於報復或其他的目的,但無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動機是什麼,故意損害他人財物的行爲都是違法的。

事實上,個人財產被別人破壞了的情況下,也只能到當地的公安機關去報案,比如在福建,數額較大的劃分標準是1萬元以上的5萬元之間的,可是在有些經濟不太發達的省份,可能5000元到1萬元之間就屬於數額較大了。有些地方不夠5000元的,可能也會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