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行政複議的材料有哪些?
申請行政複議需要提交下列材料:行政複議的申請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或者企業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以及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決定文書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
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二、向哪個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1、縣級以上地方政府部門的行政複議機關
上一級主管部門
比如較爲特殊的機關等作爲被申請人的案件,複議機關只有一個,即上一級主管部門。
對於經有關批准實行省以下垂直領導的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爲不服的,可以選擇向該部門的本級政府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比如對縣行政機構有不服的可以向市行政機構申請複議。
2、省級以下地方各級政府的複議機關
上一級地方政府
比如,張三爲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公民,張三對自己房屋被區政府強拆申請行政複議,那麼行政複議機關爲濟南市相關機構。
3、最高人民行政機構或者省級的行政複議機關
這種機關通常實行“自我管轄”。
這種情況下,對行政複議結果不服的,只能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因此當事人如果是要去申請行政複議,那麼它必須要在收到了行政機關給出的行政行爲的決定書那一天算起的60日之內去申請行政複議,而且他必須要準備他收到具體行政行爲的決定書,以及他的行政複議的書面申請書,還有能夠證明他個人資訊的相關身份證明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