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備什麼條件稱爲結夥鬥毆?
結夥鬥毆的構成條件:
1、鬥毆規模大,人數多,社會影響惡劣。
2、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造成社會混亂。
3、持械鬥毆。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衆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衆鬥毆的;
(二)聚衆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衆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衆鬥毆的。
聚衆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結夥鬥毆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結夥鬥毆的認定標準是,行爲人在客觀上表現爲出於私仇舊怨、爭奪地盤或者其他動機而結成團伙打架鬥毆。在主觀上表現爲故意,其動機是出於藐視社會公共秩序,尋私仇或者謀求某種非法的利益。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在公衆場所多人集結,參與鬥毆行爲屬於結夥鬥毆,結夥鬥毆行爲在客觀上表現爲出於私仇舊怨,或其他動機而結成團伙參與打架鬥毆。在主觀上表現爲主動故意的行爲,其動機是藐視社會公共秩序,尋私仇或者謀取非法利益。出現這種情況,情節嚴重的,可以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