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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轄和移送偵查兩者的意思一樣的嗎?

訴訟管轄 閱讀(2.83W)

一、移送管轄和移送偵查兩者的意思一樣的嗎?

移送管轄和移送偵查兩者的意思一樣的嗎?

移送管轄和移送偵查兩者的意思是完全不一樣的,這兩種是屬於不同的法律條款。

移送管轄,是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後,發現對該案無管轄權,爲保證該案件的審理,依照法律相關規定,將該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轄的實質是對案件進行移送,而不是對案件管轄權進行移送。它是對管轄發生錯誤所採用的一種糾正措施。移送管轄通常發生在同級人民法院之間,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移送。

移送偵查是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二、移送管轄必須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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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纔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在具備上述三個條件的同時,還必須正確理解本條所規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義,才能正確認識和適用移送管轄。所謂不得再自行移送,是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對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約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須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認爲該院依法確無管轄權時,應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綜合上面所說的,移送管轄和移送偵查都是屬於移送,但兩種是發生在不同的情形之內,從而所表達的意思完全是不一樣的,但在進行移送的時候就一定要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對於接受此案件的部門就一定要保障到在規定的時間之內進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