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反訴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1、反訴首先必須符合民訴法起訴的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2、反訴的其他條件
(1)反訴只能是本訴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而不能對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訴只能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
(3)反訴與本訴必須是適用同種訴訟程序。
(4)反訴不能是其他法院專屬管轄。
(5)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必須在事實或法律上有牽連。
(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二、反訴的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新民事訴訟法》中
第五十一條,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第五十九條,委託他人代爲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爲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第一百四十條,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
第一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三、反訴的管轄權
是否要求審理本訴的法院本來對反訴也有管轄權。即作爲反訴的訴訟請求單獨提起時,如果審理本訴的法院無管轄權,該法院能否受理,反訴能否成立。就地域管轄來說,只要反訴請求的標的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其他法院專屬管轄,審理本訴的法院就可受理,反訴成立。這一點在涉外民事訴訟中得到有力的證明。享有民事管轄豁免權的主體主動向駐在國法院提起訴訟,被告反訴時,享有管轄豁免權的主體即不再享有管轄豁免權,審理本訴的法院有權受理反訴。就級別管轄來說,如果作爲反訴的訴訟請求單獨提起時應由級別較高的法院審理或作爲反訴的訴訟請求應由級別較低的法院管轄,反訴和本訴均可一併由審理本訴的法院審理,即反訴只能向審理本訴的同一人民法院起訴。這在立法上應明確作出規定。
以上就是對反訴的法定條件有哪些的相關解釋。提起反訴的法律規定有,在二審過程中,如果出現原告要補充訴訟請求,或者被告提出反訴的情形,應該先進行調節,調節不成的話則可以向法院進行起訴。如果在案件剛開始前出現以上情形,則合併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