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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前保全管轄法院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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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前保全管轄法院規定是怎樣的?

訴前保全管轄法院規定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31、訴前財產保全,由當事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

在人民法院採取訴前財產保全後,申請人起訴的,可以向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

二、關於財產保全的規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保全人與被保全人的身份、送達地址、聯繫方式

(二)請求事項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請求保全數額或者爭議標的;

(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資訊或者具體的被保全財產線索;

(五)爲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財產資訊或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擔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法律文書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應當寫明生效法律文書的製作機關、文號和主要內容,並附生效法律文書副本。

第二條 人民法院進行財產保全,由立案、審判機構作出裁定,一般應當移送執行機構實施。

第三條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應當透過仲裁機構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書等相關材料。人民法院裁定採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駁回申請的,應當將裁定書送達當事人,並通知仲裁機構。

第四條人民法院接受財產保全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擔保的,應當在提供擔保後五日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在五日內開始執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由此可見,關於訴前財產保全的管轄法院,必須是財產所在地的法院,這樣才便於人民法院採取查封、凍結等相關保全措施,但是向法院起訴時選擇的起訴法院,原則上可以跟採取保全措施的法院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