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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訴訟起訴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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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益訴訟起訴的條件有哪些

公益訴訟起訴的條件有哪些

1、對污染環境、侵害衆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爲,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衆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爲,在沒有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或者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 公益訴訟

對污染環境、侵害衆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爲,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衆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爲,在沒有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或者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規定的機關或者組織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援起訴。

二、環境污染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行爲人實施了違反國家保護環境的規定污染環境的行爲

行爲人須實施了污染環境的行爲,且該行爲違反國家保護環境的規定。在我國,有許多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規範性檔案,行爲人如違反這些規範性檔案實施了污染環境的行爲,就須對該行爲承擔賠償責任。

2、有污染環境造成的損害事實

此處所稱的損害包括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兩種情形。有人因環境污染而染病、死亡,農作物因環境污染而欠收、絕收等。

3、污染環境行爲與損害事實有因果關係

這是指有關的損害事實是由行爲人所實施的污染環境行爲所造成。污染環境行爲是因,損害事實是果。只有在二者有因果關係時,行爲人才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對污染環境致人損害雖實行無過錯責任,但這只是一般情形,在特定情況下,法律也有例外規定,如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92條規定:“完全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經過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損害的,造成污染的有關責任者免予承擔賠償責任:(1)戰爭行爲;(2)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3)負責燈塔或者其他助航設備的主管部門,在執行職責時的疏忽或者其他過失行爲。”

環境污染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一般需要犯罪人進行了違法國家環境保護的相關法規的一系列行爲,並且該行爲是造成了其他人員的健康問題或者相關的財物損失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