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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需要證據的類型有哪些?

訴訟管轄 閱讀(2.87W)

一、書證

民事訴訟需要證據的類型有哪些?

指用文字、符號、圖形記載或表示的能夠證明案件待徵事實的書面材料。如:合同、票據、電報、文憑、書信等,書證應提交原件,如有困難,可提交複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非原件書證,應提供原件線索或印證材料。

二、物證

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物證也應提交原物。如有困難,可提交複製品。

三、視聽資料

指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錄音帶、錄像帶以及從電子計算機中提取的資料。

四、證人證言

指知道案件中有關情況的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有關案情的如實陳述。

五、當事人陳述

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和承認。當事人拒絕陳述的,不影響人民法院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

六、鑑定結論

指人民法院指定鑑定部門運用專門知識和技能,對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透過分析、檢驗、鑑別、判斷作出的科學結論。如醫學鑑定、文書鑑定等。

七、勘驗筆錄

指勘驗人員對雙方當事人爭議的標的物或者物證,進行現場勘查、檢驗、測量、繪圖、拍照,並將情況和結果如實地記錄下來而製作的書面材料。

勘驗人員必須出示人民法院的證件,並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當事人單位派人蔘加,所作勘驗筆錄應由勘驗人,當事人和被邀請參加人簽名或蓋章。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需要證據有以上七種類型,不同類型的證據有不同的存在形態、不同的取證規則和運用規則。當然,不同的證據,證明效力也是不一樣的。證據類型的多樣性也提醒我們在民事糾紛過程中可以採取多種方式取證,避免在民事訴訟中舉證難的情況,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