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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重新提交證據的方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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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重新提交證據的方式是什麼?

民事訴訟重新提交證據的方式是什麼?

1、《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證據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准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二)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爲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民事證據若干規定》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 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民事證據若干規定》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採納。 當事人經人民法院准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准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爲新的證據。

2、按照上述規定,如果你說的是一審庭審後,那就等着一審判決下來申請二審。

3、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一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准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4、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爲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5、當事人在再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申請再審時提出。新的證據是指原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

民事訴訟就是針對我們現實生活中遇到的民事問題,所採取的一種法律訴訟程序。這種程序的進行是爲了更好的解決我們日常生活中人與人之間發生的民事問題。所以,我們人民要對這方面的知識內容要有一個足夠的理解,像對於民事訴訟重新提交證據的方式我們要掌握,才能更好的解決我們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