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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樣才構成窩藏、包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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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樣才構成窩藏、包庇罪?

符合窩藏、包庇罪的構成要件標準就能夠構成窩藏、包庇罪。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犯罪對象是各種依照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人。

2、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爲實施窩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爲。窩藏,是指爲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爲。這種行爲的特點是使司法機關不能或者難以發現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外,向犯罪的人通報偵查或追捕的動靜、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裝的用具等等,也屬於幫助其逃匿的行爲;

在司法機關追捕的過程中,行爲人出於某種特殊原因爲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已冒充犯罪的人問司法機關投案或者實施其他使司法機關誤認爲自己爲原犯罪人的行爲的,也應認定爲本罪。

包庇,應限於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明掩蓋犯罪人。窩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經實施犯罪行爲的人,既包括犯罪後潛逃未歸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機關羈押而脫逃的未決犯與已決犯。

3、主體要件

主體是已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上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實施窩藏、包庇行爲。明知,是指認識到自己窩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爲時明知是犯罪人的,當然成立本罪;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爲時不明知是犯罪人,但發現對方是犯罪人後仍然繼續實施窩藏、包庇行爲的,也成立本罪。

根據本條的規定,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爲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以本罪論處。

《刑法》

第三百一十條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爲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窩藏、包庇罪指的是,明知道對方是犯罪分子,還爲其提供財物幫助或者是隱藏住所的行爲就會涉嫌此罪,此罪在主觀上一定是存在故意的行爲,在量刑上一般是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三到十年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