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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標準下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才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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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標準下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才立案?

一、什麼標準下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才立案?

以暴力、脅迫的手段,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組織殘疾人、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乞討的,應當立案。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者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乞討的行爲。

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是實行犯,只要實施了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者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乞討的行爲,即可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雙重客體,組織乞討不但侵害了殘疾人與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而且對社會正常的管理秩序也帶來了混亂。其中殘疾人與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是本罪的主要客體。

2、客觀要件

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實施了以暴力、脅迫的手段,組織殘疾人與未成年人進行乞討的行爲。

概括起來,本罪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必須實施了組織未成年人、殘疾人乞討的行爲。

(2)組織未成年人、殘疾人乞討,採用的是暴力、脅迫的手段。

(3)被組織的對象是殘疾人與未成年人,且人數應當是多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構成本罪,單位不是本罪的犯罪主體。需要注意的是,本罪只處罰組織者,也即在乞討團體中起組織、策劃、指揮、領導作用的人,其本人可能參與乞討行爲,也可能不參與。但是,單純的乞討行爲並不是犯罪,因此只是進行乞討的行爲人並不符合本罪的主體特徵。本罪的主體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幾個人,關鍵要看其在組織乞討活動中是否起組織的作用。

4、主觀要件

組織乞討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道自己是在組織未成年人與殘疾人乞討,這種行爲會發生危害社會的後果,並且希望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間接故意和過失不能構成組織乞討罪。

採用暴力的手段脅迫殘疾人或者兒童進行乞討的,可以按照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立案,這項罪名侵犯的是複雜客體,既包括未成年人和兒童的身心健康,也包括社會的正常管理秩序,犯罪的主體屬於一般主體,需要年滿16週歲,具有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