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訴訟仲裁案例>

走私核材料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訴訟仲裁案例 閱讀(1.18W)

一、走私核材料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走私核材料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僞造的貨幣的,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規定處罰。

走私核材料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核材料進出境的行爲。我國目前未發現此類犯罪,但在國際上,恐怖和黑社會集團走私核材料的犯罪行爲已不鮮見。

由於核材料是製造核武器的核心原材料,核材料一旦用於犯罪目的,就會對人類和平和安全造成極大的威脅。走私核材料,不僅是對國家對外貿易管制制度的嚴重破壞,而且還侵犯了國家的核材料管理制度,嚴重威脅國家安全和廣大人民羣衆生命健康的安全,必須予以嚴厲打擊。

二、走私核材料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什麼?

(1)客體。

走私核材料罪侵犯的客體是對外貿易管制。核材料屬於違禁品,國家禁止這些物品自由流通,其性質不同於可合法流通的一般商品。因而,走私核材料侵犯的是特殊的對外貿易管制,即慈止貨物、物品進出口的制度。核材料走私是近些年來開始出現的一種新型走私行爲。

核材料比之武器、彈藥具有更巨大的危害性和潛在危險性,往往爲國際恐怖組織重金收買,所以走私核材科帶來的利益更加巨大,使得走私分子不惜以身試法去從事此種活動。核材料的走私比之其他貨物、物品的走私,性質更爲嚴重,對國家對外貿易管制的侵犯性更大,因而法律把這些走私活動作爲走私犯罪的首要打擊對象。

(2)客觀。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以僞裝、藏匿、冒充、欺騙或其他方式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核材料的行爲。

所謂核材料,是指可以用來製造核武器的各種材料和核燃料。核武器是利用原子核反應所放出的能量起殺傷破壞作用的武器,有原子彈、氫彈等,核武器的殺傷破壞力量是毀滅性的,它的製造也極爲複雜和特殊,尤其需要專門設施和材料。在覈材料中最重要的就是核燃料。核燃料是能大量釋放原子能以供動力利用的物質,它是核武器產生巨大爆炸力的基礎。

(3)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任何單位以及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爲本罪的主體。

(4)主觀。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在實踐中,本罪犯罪分子往往具有營利的目的,但法律並未要求本罪必須具有牟利或其他目的,所以不論以何種目的進行核材料的走私,都可以構成本罪。

走私犯罪本身就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如果行爲人走私的對象是核材料等危險物品的,此時會被加重處罰,因爲核材料涉及到我國的國家安全,如果走私核材料的,人民法院會根據走私核材料的數量、犯罪所得數額等綜合量刑,最高可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