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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銷之訴主體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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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銷之訴主體如何確定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主體如何確定?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或者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

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九條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爲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可以延期開庭的情形有哪些?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三、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訴訟費有哪些?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綜上所述,跟案件沒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當然不能提起撤銷之訴,第三人撤銷之訴區別於再審,雖然針對的都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但法律性質完全不同。第三人要注意,提起撤銷之訴的,需要在知道合法權益受損以後的6個月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