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人民法院撤銷異議之訴和再審有什麼關聯?
第三人撤銷之訴與申請再審、執行異議之訴的關係。針對執行異議的裁定,案外人和當事人不服,可以申請再審或執行異議之訴。但這兩者並不是自由選擇關係,而是因爲案外人的主張是否與原判決、裁定有關,如果認爲原判決、裁定有錯誤,則是申請再審;如果與原判決、裁定無關,則是提出執行異議之訴。
既然執行異議之訴是針對案外人的主張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情形,那麼它與第三人撤銷之訴就更沒有關係了,因爲後者是針對案外人認爲原裁決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情形。
1、先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可以提執行異議,但不能申請再審;
2、先提出執行異議的,不服異議裁定,只能申請再審,不能提第三人撤銷之訴;
3、如果原判決未進入執行程序,則不能提執行異議和申請再審,只能提第三人撤銷之訴。
二、執行異議之訴與再審有什麼區別
兩種程序的區別
區別一:針對對象
執行異議之訴
執行行爲所指向的執行標的(對原判決、裁定無異議,目的是排斥對特定執行標的的強制執行行爲)
申請再審
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
區別二:提出主體
執行異議之訴
1.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執行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
2.當事人執行異議之訴—執行程序的申請執行人(不包括被執行人)
申請再審
1.原審的當事人
2.執行程序中--對法院駁回其執行異議的裁定不服,認爲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損害其民事權益的案外人
區別三;管轄法院
執行異議之訴:執行法院
申請再審
1.向作出原審裁決、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
2.當事人一方人數衆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爲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3.最高人民法院、進階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區別四:提出時間
執行異議之訴
自針對執行異議的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
申請再審
1.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
2.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發現新證據、原裁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僞造的、據以作出原裁決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變更的、審判人員有貪污受賄等瀆職行爲)
第三人撤銷之訴和執行異議,再審之間存在相互聯繫,也存在一定的區別,按照具體的情況決定進行哪一種程序,執行異議之訴和再審的區別包括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申請已經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對已經生效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