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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案件一個國際仲裁員可以裁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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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案件一個國際仲裁員可以裁決嗎

一、涉外案件一個國際仲裁員可以裁決嗎

可以裁決,仲裁機構的選定可選中國的,也可選另一方當事人所在國或第三國的仲裁機構。仲裁人由爭端當事國協議選任,可由一人擔任,亦可組成仲裁法庭或仲裁委員會,依仲裁協議規定的程序和規則對仲裁協議規定的爭端事由進行審理,所作裁決對爭端當事國具有拘束力。

涉外仲裁不可以任意約定仲裁地進行仲裁,按照法律上規定,雙方當事人選擇在哪一個國家或地區仲裁就要受該國或地區法律的制約,特別是該國強制性法律的制約。不管要約定在哪裏仲裁,只要雙方說好了,那就是可以的,對於仲裁機構一般是沒有限制的。

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者在爭議發生之後達成的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仲裁協議和一方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受理案件。因此,仲裁協議是提請涉外仲裁的首要條件,其次必須有一方當事人的書面申請。

二、涉外仲裁裁決的特點是什麼

(1)具有涉外性。

涉外仲裁含有涉外因素,這是它同國內仲裁的主要區別所在。其涉外性決定了它比國內仲裁更加靈活,並受到國際公約、慣例及協議規範。

(2)具有自治性。

涉外仲裁是以當事人的自願和協議爲基礎的。在涉外仲裁中,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仲裁事項、仲裁地點、仲裁的組織形式、仲裁員、仲裁程序和仲裁所適用的實體法。

(3)具有民間性。

涉外仲裁仲裁者,特別是仲裁機構,一般都是非國家機構或非官方機構。這種民間性對那些對官方機構不信任的當事人來說,非常具有吸引力。

(4)具有中立性。

在涉外仲裁中,儘管仲裁人或仲裁機構是當事人選定的,具有中立性。

(5)具有專業性。

涉外仲裁爭議經常涉及一些專門性或技術性的問題,需要具備專門知識的人去解決。在涉外仲裁中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有關爭議問題的專家充當仲裁員,從而有利於仲裁案件準確和迅速的解決。

對於涉外案件來說,可以由一個仲裁員作出裁決,涉外仲裁裁決具有自治性和涉外性的特點,可以由當事人自由選擇仲裁的事項和地點,裁決程序受國際公約和慣例的限制;具備民間性和中立性的特徵,可以由非國家機構或者非官方機構進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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