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減刑政策變了嗎?
減刑政策沒有變,在刑事案件中,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二、減刑需要遵守哪些流程?
1、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
2、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對減刑案件進行審理;
3、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三、提請減刑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一)執行機關擬提請減刑意見;
(二)終審法院裁判文書、執行通知書、歷次減刑裁定書;
(三)罪犯確有悔改表現、立功表現或者重大立功表現的證明材料;
(四)罪犯評審鑑定表、獎懲審批表;
(五)其他應當審查的案件材料。
四、減刑和假釋的區別有哪些?
1、對象不同。
假釋適用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而且執行了一定刑罰的犯罪分子;減刑適用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而且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立功實施的犯罪分子。
2、次數不同。
假釋只能適用一次,而且附有考驗期和必須遵守的條件;減刑則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使用多次。
3、內容不同。
假釋是將犯罪分子提前釋放,在考驗期內予以考驗;減刑則是適當減少犯罪分子的刑期,犯罪分子仍然在監獄裏執行相應的刑期。
4、新罪和漏罪產生的影響不同。
在假釋考驗期內發現犯罪分子有新罪或者漏罪的,則撤銷假釋,按《刑法》第69條規定的原則進行數罪併罰;減刑後有新罪或者漏罪都不影響已經作出的減刑裁定。
在構成刑事犯罪的情況下,除非犯罪分子被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其他情況下犯罪分子都有可能被減刑。而且,法律制度中沒有限制對犯罪分子減刑的次數,但每一次提請減刑的間隔時間以及減刑幅度都有嚴格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