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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置扣押查封立案追訴標準有明確的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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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處置扣押查封立案追訴標準有明確的規定嗎?

處置扣押查封立案追訴標準有明確的規定嗎?

處置扣押查封立案追訴標準沒有明確的規定。

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是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行爲。

這裏的情節嚴重,是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數額巨大的;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重大案件的財產或者一般案件的重要財物,致使案件無法審理的;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手段惡劣,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的;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等。根據最新《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的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僞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僞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爲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查封期間可以補辦他項權證嗎?

對房屋產權設定他項權的,並沒有改變房屋的產權,房屋仍歸原產權人所有,並且,有他項權證的房子也並不在人民法院所規定的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之列,所以法院是可以查封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五條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俱、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勳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檔案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司法機關在審理刑事案件時,若是發現其存在非法轉移財產等嚴重違法行爲,並且該行爲實施之後,會影響到案件審理的,可以依法將其名下的財產查封,若是其想非法逃離本地的,也可將犯罪販子扣押,直到案件審理結束之後,解除扣押、查封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