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管轄包括:
一.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爲合同履行地;
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
三.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爲地爲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四.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爲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合同糾紛管轄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