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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民事裁定是指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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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規定民事裁定是指什麼?

法律規定民事裁定是指什麼?

民事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對民事審判和執行程序中的問題以及個別實體問題所作的權威性判定。民事審判程序問題,包括立案直至訴訟的非正常結束階段中涉及到的程序問題,例如,人民法院不受理原告的起訴狀。執行程序中的問題包括當事人申請啓動執行程序直至執行程序結束前的問題,例如,中止執行。個別實體問題是指直接涉及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的有關問題,如財產保全。財產保全雖涉及實體權利義務,但它並不是實體問題的最終認定。

因此,民事裁定主要是解決程序問題。民事裁定是人民法院指揮、組織訴訟的有效方式。民事訴訟活動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進行的。審判實踐表明,審理民事案件幾乎不可能一帆風順地向前推進,其間或遲或早或多或少地會出現一些阻礙程序正常推進的問題。用裁定方式對它們及時地加以處理,能使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順利進行。

二、民事裁定的適用範圍包括哪些?

(一)不予受理

法律規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必須合乎法定條件,否則不予受理。具體地說,一是案件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二是雖屬法院主管但不屬該人民法院管轄;三是法律規定暫時不能起訴的。受理與否,關係到訴訟程序啓動與否,故應用裁定。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有權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異議一經提出直接關係到該法院能否對該案行使審判權,不可不慎重行事,認真審查。審查認爲異議有理,應裁定將案件移送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查認爲異議無理,也應用裁定駁回當事人的異議。

(三)駁回起訴

起訴涉及當事人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和實體意義上的訴權。駁回原告起訴,重在程序意義上的訴權行使問題,故用裁定形式。

(四)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雖涉及實體問題,但又與程序密切相關。財產保全或先予執行的申請提出後得不到及時解決,必然影響程序順利推進。故法律規定解決這兩個問題要使用裁定。凡符合財產保全或先予執行條件者,人民法院裁定同意保全或先予執行,反之,裁定不予同意。

(五)准許或不准許當事人撤訴

當事人撤訴,事關他們的處分權利。但在我國,當事人的處分權並不是絕對的,它需要輔之以人民法院的審查。撤訴成立與否,關係到訴訟程序能否繼續進行,故人民法院准許或不准許當事人撤訴,都要使用裁定。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中止訴訟是訴訟程序的暫時停止。終結訴訟是訴訟程序的非正常結束。二者直接涉及程序,必然適用裁定。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補正判決書中筆誤是糾正判決中的局部失誤,不是法院從根本上改變對案件實體問題的認定,屬於程序問題,用裁定形式比用判決形式更加合理。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處理民事類型案件的時候,是可以透過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的,而審判員需要對於當事人所提起的訴訟進行一定的處理,比如說可以透過作出民事裁定或者是作出民事判決,而民事方面的裁定主要解決程序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