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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按簡易程序審理,從立案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判決。如果按普通程序審理,立案後六個月以內判決。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爲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149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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