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權的行爲分類
(1)按構成要件分;
一般侵權行爲:指行爲人基於過錯直接致人損害,因而適用民法上一般責任條款的行爲。
特殊侵權行爲:行爲人雖無過錯 但依民法特別責任條款或民事特別法應承擔責任的行爲 。
(2)按侵害對象分;
侵害人身權行爲:包括侵害他人身體和心理的行爲。
(3)按致害人的人數分;
單獨侵權行爲:致害人僅爲一人的侵權行爲。
共同侵權行爲:致害人爲二人以上的侵權行爲 致害人應負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
(4)按行爲性質分;
積極侵權行爲:指致害人以積極作爲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爲。
消極侵權行爲:指致害人以消極不作爲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爲。
二、締約過失責任構成要件是什麼
1、締約過失須得發生於合同正式締結成立之前的先契約階段(締約之際)。
2、承擔締約過失者須得具有主觀上過錯[故意/過失]。
3、締約人的過失行爲違反了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而生的某種義務。
4、締約過失人的過失行爲給相對人造成了損失,而這種損失與過失行爲之間存在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