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孩子改名字公證需要什麼手續?
(一)父母的身份證。
(二)委託他人代爲申請的,代理人須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託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三)申請公證的文書;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
(五)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二、孩子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
給孩子改名字不能到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機構沒有給公民改名字的權利。
未滿16週歲公民要求變更現用姓名的,由父母或者監護人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填寫申請報告,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經派出所審覈批准後,辦理變更。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三、公民姓名權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一十二條 【姓名權】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四條 【姓名權或名稱權不得被非法侵害】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
第一千零一十五條 【自然人選取姓氏】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第一千零一十六條 【姓名、名稱的登記及其變更不影響之前民事法律行爲效力】自然人決定、變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組織決定、變更、轉讓名稱的,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事主體變更姓名、名稱的,變更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千零一十七條 【筆名、藝名等的保護】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衆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字號、姓名和名稱的簡稱等,參照適用姓名權和名稱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在父母商量一致的情況下,可以籤一份給孩子改名字的書面協議,但是,就改名字的這件事情,到公證機構辦理公證也完全是多此一舉,因爲公民的名字是以戶口本上登記的名字爲準的,直接到派出所更名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