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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故意的侵權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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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故意的侵權行爲

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對公民的合法權益進行非法的侵害時,侵權人就需要承擔相應侵權的責任,而侵權責任承擔的方式是非常多的,那麼共同侵權行爲的連帶性是什麼意思 下面由本站網小編爲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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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共同侵權行爲

在學理上,共同危險行爲又稱爲準共同侵權行爲,是共同過錯的一種形式,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實施有侵害他人權利危險的行爲,並且已造成損害結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誰是加害人。
2004年頒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出臺前,我國法律條文對於共同危險行爲問題存在法律漏洞。
解釋第4條第1款第一次對共同危險行爲作出規定: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爲並造成損害後果,不能確定實際侵害人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危險行爲人能夠證明損害後果不是由其行爲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