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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罪判斷

名譽毀謗 閱讀(2.42W)
誹謗罪判斷

法律中有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另外,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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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判斷誹謗罪嚴重

同一誹謗資訊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依據:《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21號)第二條:利用資訊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資訊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體分爲以下幾個認定標準:
(一)數量標準
《解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同一誹謗資訊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爲誹謗行爲“情節嚴重”。如果一個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資訊被衆多人所點擊、瀏覽而知道,就說明被害人的名譽已經受到損害,具有現實的社會危害性。
被點擊、瀏覽次數確定爲“五千次”,是依據實證調研的結果,也參考了有關司法解釋的先例。被轉發次數確定爲“五百次”,與被點擊、瀏覽次數保持一比十的關係,是根據網絡傳播規律,聽取了專業部門意見,進行了技術論證,嚴格審慎確定的。
需要注意的是,《解釋》規定的上述數量標準,是指同一誹謗資訊“實際”被點擊、瀏覽或者被轉發次數。這就意味着,在計算具體數量時,應當扣除被害人自己點擊、瀏覽或者轉發的次數,也應當扣除網站管理人員爲維護網站而點擊等的次數。此外,還應扣除其他故意虛增而點擊等,導致統計失真的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