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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環境罪中的公共財產損失

環境污染 閱讀(1.65W)
污染環境罪中的公共財產損失

污染環境罪是指違反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後果嚴重,依照法律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爲。該罪具體的內容包括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害物質。污染環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補充規定,取消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爲"污染環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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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環境罪中的處置


污染環境罪的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及修正案(八)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污染環境罪的量刑標準主要是違反國家規定,嚴重的破壞環境,構成污染環境罪,污染環境的行爲人將可能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行爲人造成環境污染特別嚴重的,很有可能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且還會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