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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生父母賣孩子怎麼判?

婦幼權益 閱讀(1.83W)

一、親生父母賣孩子怎麼判?

親生父母賣孩子怎麼判?

父母出賣自己親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直接以非法獲利爲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雖然小孩是親生的,但小孩不是父母的“私人財產”,也不是父母的附屬品,每個個體都有獨立的人格,並不能像商品明碼標價地成爲交易的對象。

根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以及兩高一部《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規定,以非法獲利爲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也要以拐賣兒童罪定罪處罰。

該母親在販賣孩子後,還以此多次實施了敲詐勒索的違法行爲,真是貪心不足蛇吞象,對於這種行爲,就應當數罪併罰。

二、親生父母販賣自己兒女,構成什麼罪

拐賣兒童罪,是指採用矇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爲。我國《刑法》第240條規定了對該罪的量刑幅度是由最輕的5年到最重的死刑,可見我國對該罪的重視和防範。

親子親賣是拐賣兒童罪的一種行爲方式,相關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出臺的《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中。根據該意見規定,以非法獲利爲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應當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三、嚴格區分借送養之名出賣親生子女與民間送養行爲的界限

區分的關鍵在於行爲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應當透過審查將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無收取錢財及收取錢財的多少、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及有無撫養能力等事實,綜合判斷行爲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屬於出賣親生子女,應當以拐賣兒童罪論處:將生育作爲非法獲利手段,生育後即出賣子女的;明知對方不具有撫養目的,或者根本不考慮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爲收取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爲收取明顯不屬於“營養費”、“感謝費”的鉅額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以及其他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的情況。

所以實際生活中發現這種情況後需要按實際的具體情況來處理,並不是所有的人都是按一樣的處罰標準來處罰的,透過上述的內容大家也可以更清楚的瞭解到賣孩子的嚴重後果,而父母作爲孩子的監護人,應該履行監護人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