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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孩子在學校摔傷如果是由於學校未盡到監管職責造成的,則由學校承擔責任;由於學校以外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則由第三人承擔責任,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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