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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土地出讓金由誰承擔?

財產侵權 閱讀(2.88W)

一、一般土地出讓金由誰承擔?

一般土地出讓金由誰承擔?

一般土地出讓金由獲得獲得土地使用權的一方承擔,具體理由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准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如果合同無特別約定,土地出讓金應由買方繳納。

二、土地出讓金的支付後的管理辦法

《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五條 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報國務院批准。

三、土地出讓金的計算方法

1、有實際成交價的,且不低於所在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成交價不低於40%的標準計算出讓金,若成交價低於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則依照全部地價40%計算。

2、發生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時,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

3、透過以上方式計算的土地出讓金數額,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有異議的,由受讓人委託有資質的土地估價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的40%計算土地出讓金。

4、劃撥土地使用權成本價格佔土地價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於60%,在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計算出讓金時,必須將成本價格換算成市場土地價格,再按不低於40%的標準計算土地出讓金。

對於那些並非是以劃撥的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的情形,一般買方是需要根據相關規定支付土地的出讓金的。且支付後使用土地的時間是受到限制的,在使用期限屆滿後,如果想要繼續使用,則需要再次支付出讓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