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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毀壞財物數額較大的標準是什麼?

財產侵權 閱讀(1.56W)

一、故意毀壞財物數額較大的標準是什麼?

故意毀壞財物數額較大的標準是什麼?

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是故意毀壞財物罪當中量刑的分界線,其中數額較大的一般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而要是數額巨大的話則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因此,對於故意毀壞財物罪規定了“最低門檻”即5000元,但是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釋並未對“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作出統一的明確規定。各地地方法院、檢察院作出了一些相應的規定。

故意毀壞財物罪數額巨大的標準是,一般是犯罪數額達到5萬以上的,可以認定爲數額巨大,處3-7年有期徒刑;如果涉案數額較大的可以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上述標準來進行處罰。

故意毀壞財物,犯罪數額達到5萬元以上的,認定爲故意毀壞財物罪“數額巨大”。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犯罪對象可以是各種形式的公私財物,包括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動產、不動產等等。但是,如果行爲人所故意毀壞的是《刑法》另有規定的某些特定財物,危害其他客體要件的,應按《刑法》有關規定處理。例如,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備、易燃易爆設備、廣播電視、電信設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刑法》分則第2章有關罪名論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爲。毀滅,是指用焚燒、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值;損壞,是指使物品部分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值。毀壞公私財物的方法,有多種多樣。但是,如果行爲人使用放火、決水、投毒、爆炸等危險方法破壞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以《刑法》分則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關犯罪論處。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行爲,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毀壞重要物品損失嚴重的,毀壞手段特別惡劣的;毀壞急需物品引起嚴重後果的;動機卑鄙企圖嫁禍於人的,等等。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情節較輕的,是一般違反治安管理行爲,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3條規定,處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獲取財物而是將財物毀壞。這是侵犯財產罪中毀財型犯罪與其他貪利型犯罪的根本區別。犯罪動機各種各樣,一般是出於個人報復或妒嫉等心理。除《刑法》特別規定的失火、過失決水、過失爆炸以及過失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備、易燃易爆設備、廣播電視、電信設施等犯罪需按有關條文追究刑事責任外,過失毀壞公私財物的,不構成犯罪,屬於民事賠償問題。

故意毀壞財物的行爲,顯然是屬於犯罪分子嚴重侵犯了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爲,相關事項的處理上,一方面是需要基於故意毀壞財產的涉案金額來進行認定,另一方面也需要對故意毀壞財產的主觀目的進行認定。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厲的打擊違法犯罪的行爲的,故意毀壞財物的,是要求達到規定的立案標準之後,那麼才能認定構成犯罪,不然也只能是一般的違法行爲,而構成犯罪承擔了刑事方面的責任後,還需要對受害人作出相應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