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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則法律規定有哪些

人身侵權律師解答 閱讀(1.15W)

民事訴訟中,一事不再理原則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
第一,當事人不得就已經向法院起訴的案件重新起訴;
第二,一案在判決生效之後,產生既判力,當事人不得就雙方爭議的法律關係,再行起訴。
從法院角度講,就是不得再受理。所謂“一事”是指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而爲同一的訴訟請求。因爲這個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當然就不得再起訴,法院也不應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當事人糾纏不清,造成訟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四十七條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複起訴:
(一)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複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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