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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責任原則是:一、損害賠償完全賠償原則;二、損害賠償合理預見原則;三、損害賠償減輕損害原則;四、損害賠償損益相抵原則;五、損害賠償責任相抵原則;六、損害賠償經營欺詐懲罰性賠償原則。【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條規定:佔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劇毒、高放射性、強腐蝕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佔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佔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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