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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臨時監護人

未成年人臨時監護人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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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臨時監護人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監護人對未成年人必須承擔以下監護職責:



    (1)供吃、穿、住、醫療等條件以保障未成年人得以生存和身體的健康;



    (2)採取有效措施以保護未成年人的安全;



    (3)對未成年人的思想、行爲進行正確的教育、引導和管理,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爲;



    (4)保證未成年人接受學校科學、文化等知識教育;



    (5)照顧未成年人的生活;



    (6)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



    (7)代理未成年人進行與其智力不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8)代理未成年人進行訴訟;



    (9)保證未成年人不得早婚;



    (10)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11)保障未成年人與監護人共同居住;



    (12)公安機關彙報和請求幫助;



    (13)代爲賠償;



    (14)監護人不得允許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做童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