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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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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取出口退稅罪,是指故意違反稅收法規,採取以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爲。

對於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犯騙取出口退稅罪,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中,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5萬元以上的,爲數額較大;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50萬元以上的,爲數額巨大;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250萬元以上的,爲數額特別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嚴重情節”:造成國家稅款損失30萬元以上並且在第一審判決宣告前無法追回的;因騙取國家出口退稅行爲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又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造成國家稅款損失150萬元以上並且在第一審判決宣告前無法追回的;因騙取國家出口退稅行爲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又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情節特別嚴重的其他情形。

根據規定,對納稅人實施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出口退稅的應當分情況定罪處罰。納稅人繳納稅款後,採取上述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稅款的,按偷稅罪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對超過部分以騙取出口退稅罪論處。實施騙取出口退稅犯罪,同時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其他犯罪的,根據牽連犯從一重罪處斷原則,按處罰較重的罪名定罪處罰。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在我國的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我們作爲公民的,是一定要依法合法納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