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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認定複覈申請書內容:申請人、被申請人、申請事項、事實與理由、此致被申請人、申請人、申請日期。
法律依據:火災事故調查規定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火災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火災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書面複覈申請;對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作出的火災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書面複覈申請。複覈申請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被申請人的名稱,複覈請求,申請複覈的主要事實、理由和證據,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申請複覈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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